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91民初1844号

刘凯与许洪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凯,许洪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1844号

原告:刘凯

被告:许洪胜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凯诉被告许洪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 晓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曲懿(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