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成,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赵守清,男,1968年5月1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信息分公司潘集通信站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04民初187号,于2016年05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守清一案。执行标的61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守清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守清的银行存款6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凡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