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博兴县大港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福旺白铁市场。
法定代表人:范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士凯,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向龙。
委托代理人:朱明岭,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大港彩钢板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省博兴县大港彩钢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士凯,被上诉人赵向龙的委托代理人朱明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 琦
审 判 员 王忠民
代理
审判员 宋蕾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