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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异28号

王宽国、蔡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宽国,蔡新国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异2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宽国,男,汉族,教师,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蔡新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执行原告王宽国诉被告蔡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宽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王宽国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宽国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宽国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元刚

审判员  张建民

审判员  常西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