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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财保45号

申请人王东江与被申请人董国超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东江,董国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财保45号申请人王东江,男。被申请人董国超,男。

申请人王东江与被申请人董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董国超在建平县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XX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董国超在建平县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XX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担保人王平志、陈桂荣共有的建平房权证叶柏寿字第**号楼房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景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