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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民初1046号

魏小庆与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小庆,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1046号原告魏小庆,男,汉族,1958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培岭,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开封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开封市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胜。

原告魏小庆诉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广兵

审判员  李爱琴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