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1046号原告魏小庆,男,汉族,1958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晋安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培岭,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开封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开封市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国胜。
原告魏小庆诉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开封市银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城市管理局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广兵
审判员 李爱琴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