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8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平凉无线电厂。被执行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凉无线电厂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作出的(2015)崆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凉无线电厂案件款30050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平凉无线电厂达成和解,本案已私下解决。申请执行人平凉无线电厂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崆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凉无线电厂案件款3005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孝平
审 判 员 刘耀东
代理
审判员 朱冰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