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俊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庚,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哲,淄博环球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佩辉。
上诉人程俊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俊永的委托代理人李庚、程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佩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边存鑫
代理
审判员 孟庆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