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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861号

程俊永与刘佩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程俊永,刘佩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俊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庚,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哲,淄博环球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佩辉。

上诉人程俊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俊永的委托代理人李庚、程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佩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边存鑫

代理

审判员  孟庆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