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519号原告郝志远。被告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玉洋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王世英,该厂厂长。被告王世英,成人。被告郝新华,成人。
原告郝志远与被告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玉洋建筑材料厂、王世英、郝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志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远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秀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梦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