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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519号

郝志远与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玉洋建筑材料厂、王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志远,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玉洋建筑材料厂,王世英,郝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519号原告郝志远。被告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玉洋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王世英,该厂厂长。被告王世英,成人。被告郝新华,成人。

原告郝志远与被告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玉洋建筑材料厂、王世英、郝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志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远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秀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梦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