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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793号

793刘文荣申请执行司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文荣,司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荣,女,蒙古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司洪军,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文荣与被执行人司洪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2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司洪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文荣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司洪军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27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司洪军在碧流台信用社惠农一卡通账户14000元。账号为622976055050158357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利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栗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