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090号原告肖某,女,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原告张某,女,199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贤贵,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幸某,女,年龄不详,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游政,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张某与被告幸某、游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黄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