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289号原告车世龙,居民。被告荣成市崖西镇管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崖西镇管家村。负责人管长安,职务主任。被告王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世龙与被告荣成市崖西镇管家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王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