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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289号

车世龙与荣成市崖西镇管家村村民委员会、王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车世龙,荣成市崖西镇管家村村民委员会,王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289号原告车世龙,居民。被告荣成市崖西镇管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崖西镇管家村。负责人管长安,职务主任。被告王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世龙与被告荣成市崖西镇管家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王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