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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915号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分理处与卢鸿图、苏文忠、苏文清、苏文庆、苏凯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分理处,卢鸿图,苏文忠,苏文清,苏文庆,苏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分理处,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黄燕新,主任。被执行人卢鸿图,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苏文忠,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地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苏文清,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苏文庆,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苏凯伟,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卢鸿图、苏文忠、苏文清、苏文庆、苏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鸿图、苏文忠、苏文清、苏文庆、苏凯伟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4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卢鸿图、苏文忠、苏文清、苏文庆、苏凯伟名下无可控的银行存款信息,无抵押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生龙

审判员  陈泽明

审判员  蔡章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