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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行审8号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钟有添、钟龙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有添,钟龙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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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24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4120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钟有添,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龙秀,女,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1020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执行人钟有添、钟龙秀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10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钟有添、钟龙秀征收社会抚养费65814元。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1020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送达之后,被执行人钟有添、钟龙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催缴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决定规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武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1020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定,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鉴于被执行人钟有添、钟龙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未履行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决字(2015)第1020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被执行人钟有添、钟龙秀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5814元。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智裕

审判员  林权斌

审判员  林丽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泉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