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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461号

原告双滦区论车汽车修理部与被告承德双滦金达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双滦区论车汽车修理部,承德双滦金达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461号原告双滦区论车汽车修理部,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委托代理人宋铁军,承德市双滦区西地乡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承德双滦金达矿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滦区论车汽车修理部与被告承德双滦金达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滦区论车汽车修理部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滦区论车汽车修理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滦区论车汽车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双滦区论车汽车修理部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虎

审 判 员  王 爽

人民陪审员  张 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佳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