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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774号

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774号

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景湖花园54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钱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铭,职员。

被告:余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海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王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