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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民特字第00003号

彭才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彭才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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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漳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彭才香。申请人彭才香要求宣告彭有录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彭才香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彭有录系父女关系。2011年4月彭有录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达4年之久。现依照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彭有录死亡。经查,彭有录,男,生于1930年10月20日,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系申请人父亲。彭有录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后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其家人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4月8日,申请人彭才香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彭有录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9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彭有录的公告,法定期限为1年,现已届满,彭有录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彭有录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后一直与家人失去联系,已长达四年之久,家人及亲属虽经多年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彭才香要求宣告彭有录死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彭有录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冯新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军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