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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455号

袁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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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455号

被执行人:袁威,。被执行人袁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9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立案信访局移送该案,要求对被执行人袁威处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元。被执行人袁威现已将罚金3000元交至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罚金3000元的部分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