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943号罪犯徐德坤,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镇沅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思中刑二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德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8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6年11月8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裁定将罪犯徐德坤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29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2012年7月15日、2013年10月18日、2015年3月2日裁定对罪犯徐德坤共减刑四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徐德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德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德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德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向艳萍
审判员邱开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韬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