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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3219号

天津鼎好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兰旭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鼎好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旭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219号原告天津鼎好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数码广场信诚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刘思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震,公司职员。被告兰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鼎好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旭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鼎好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鼎好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鼎好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由东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俊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