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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619号之二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李高军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李高军

裁判文书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6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被执行人李高军,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国土资执罚(2013)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高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高军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7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碧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XX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