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邓芦洪。被执行人向宪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芦洪与被执行人向宪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邓芦洪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3000元,案件受理费18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宪妹已兑现本金20000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邓芦洪与被执行人向宪妹于2016年5月1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红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