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营屏寨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545860-9。法定代表人敖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兵,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晓玲。申请执行人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总标的51220.9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5元,申请执行费6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秦晓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解放路营业所开户账号为6221885200223786882中的存款8524元;被执行人秦晓玲于2016年5月16日自动履行了义务款8476元、诉讼费665元、申请执行费668元;经查,被执行人秦晓玲暂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秦晓玲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咸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6执27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邦杰
审判员 熊建华
审判员 陈 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白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