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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民初186号

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凤、闫振龙、宋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凤,闫振龙,宋艳霞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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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黑0403民初186号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守喜,职务xxx。委托代理人刘鹏,系该社xxxx。被告张金凤。被告闫振龙。被告宋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金凤、闫振龙、宋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的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