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兴锦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英塔路锦北村段。法定代表人李玉振,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高桥小菜厂,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高桥村。负责人刘恩平,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兴锦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高桥小菜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中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厂的厂房等均已抵押给银行,银行账户无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溪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