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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634号

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宣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甘0423民初634号原告宣某,住景泰县。被告李某,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身患精神分裂症,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其父母不同意作为监护人代理其参加诉讼,而其本人短期内不能治愈,审理程序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卢清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尚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