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348号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邹尚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立春、陈思奇,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福音,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福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庚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