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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4974号

李三喜与李虎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虎根,李三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虎根。委托代理人张红安,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喜。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虎根因与被上诉人李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虎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安,被上诉人李三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帖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候李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