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虎根。委托代理人张红安,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喜。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虎根因与被上诉人李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虎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安,被上诉人李三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帖海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候李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