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4执156号

泰来县旺达聚苯板厂与高占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泰来县旺达聚苯板厂,高占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泰来县旺达聚苯板厂,住所地泰来县江桥蒙古族镇镇内。法定代表人崔德武,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高占友,住所地泰来县。泰来县旺达聚苯板厂与高占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来县旺达聚苯板厂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高占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泰来县旺达聚苯板厂人民币15087.50元的义务,逾期高占友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占友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泰来县旺达聚苯板厂人民币15087.50元的义务,泰来县旺达聚苯板厂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高占友缴纳了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6.0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徐振伟

审判员  张铁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