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280号原告冯汉光,男,汉族,住广宁县。身份证号码:×××5016。被告曾凡荣,男,汉族,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汉光诉被告曾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汉光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汉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冯汉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秀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