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组织机构代码09521002-6.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刘子兵,汉族,1963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刘子兵行政非诉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行非审字第0023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对被执行人刘子兵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12000元及加处罚款12000元,合计人民币31000元。但被执行人刘子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子兵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子兵的银行存款3135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刘子兵的银行存款31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