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44-3号申请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人民路卧龙山庄35幢6-408。法定代表人张加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法定代表人张为明,该公司董事长。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安集团)与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中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世安集团工程款5446812.81元;中浩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财务审计费81962.26元、工程造价鉴定费75000元。因中浩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世安集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现被执行人中浩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08幢102室、202室、203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晓蓓执行员 张彦智执行员 徐忠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