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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44-3号

344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44-3号申请执行人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人民路卧龙山庄35幢6-408。法定代表人张加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法定代表人张为明,该公司董事长。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安集团)与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中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世安集团工程款5446812.81元;中浩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财务审计费81962.26元、工程造价鉴定费75000元。因中浩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世安集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现被执行人中浩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江苏中浩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439号08幢102室、202室、203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晓蓓执行员  张彦智执行员  徐忠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