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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8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张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张伟涛,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荣成市海映山庄58号楼102室房屋因涉案已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8743.85元、利息10174.75元及后续利息、诉讼费2795元,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