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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552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颜建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颜建平,兰文娟,李开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地址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西广场南路北。法定代表人廖雪俊,行长。被执行人颜建平,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兰文娟,女,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址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李开兴,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址吉安市新干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颜建平、兰文娟、李开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颜建平、兰文娟、李开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颜建平、兰文娟、李开兴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颜建平、兰文娟、李开兴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十八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帅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长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