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陈园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邓玫艳,女,汉族。被执行人官仕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园生与被执行人邓玫艳、官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代垫受理费3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阿光
审 判 员 姜长生
代理
审判员 邓海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