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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465号

王爱英与王军、权晓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民三初146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爱英,王军,权晓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465号

原告:王爱英,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王伟洪,王爱英的配偶。

被告:王军,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权晓菊,住西安市高陵县。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高均科、杨昌利,均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英诉被告王军、权晓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权晓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及鉴定费7,000元,均由原告王爱英负担。

审 判 长  李杏仪

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

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津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