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465号
原告:王爱英,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王伟洪,王爱英的配偶。
被告:王军,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权晓菊,住西安市高陵县。上述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高均科、杨昌利,均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英诉被告王军、权晓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权晓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及鉴定费7,000元,均由原告王爱英负担。
审 判 长 李杏仪
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
人民陪审员 李丽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津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