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259号原告李福宝,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朗虎英,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马奋琴,女,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宝与被告朗虎英、被告马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8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朗虎英、被告马奋琴银行存款98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