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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259号

原告李福宝与被告朗虎英、被告马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福宝,朗虎英,马奋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259号原告李福宝,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朗虎英,男,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马奋琴,女,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宝与被告朗虎英、被告马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8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朗虎英、被告马奋琴银行存款98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