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351号
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鸿文,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沈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1148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