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679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肖宏伟,公司总经理。被告曲中华,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华,女,195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曲建华,女,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诉被告曲中华、杨华、曲建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刘继业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朱 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