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649号原告罗田县广源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448348-4委托代理人叶志明,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金臣原告罗田县广源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金臣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田县广源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田县广源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罗田县广源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原告罗田县广源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友玲
审 判 员 刘 兵
审 判 员 瞿学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佳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