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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149号

魏丙林等与魏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丙林,夏君霞,魏传贵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魏丙林,男,生于1986年11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执行人夏君霞,女,生于1963年10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魏传贵,男,生于1968年1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丙林、夏君霞与被执行人魏传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在章丘城区无登记房产;经查询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经查询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登记股权。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济民四终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王育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时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