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梁永贵,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秀屿区人,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丽芬,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建明,男,1965月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永贵与被执行人陈丽芬、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涵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3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明有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050号]冻结,待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陈丽芬与李建明共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050号]轮候查封(于2015年6月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查封),已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上述房产变现款的分配。又查明,被执行李建明有一辆汽车(闽B×××××),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050号]查封,因该车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