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37民初203号

凉山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卢比火、杨拉作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凉山易通运输有限公司,卢比火,杨拉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7民初203号原告凉山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丽景豪庭16幢2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陈万松,该公司经理。被告卢比火,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被告杨拉作,女,1987年9月1日,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凉山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卢比火、杨拉作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易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5.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绍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