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财保16号申请人朱国涛,住四川省大邑县。被申请人王秀华,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倪树根,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人朱国涛因与被申请人王秀华、倪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秀华、倪树根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朱国涛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国涛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秀华、倪树根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内蒙古大道x圣桦公馆x幢x层x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另作他项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实施诉前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