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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3900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900号

原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涛,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