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3900号
原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涛,浙江志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