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916号原告杨宇香,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陈秀海,男,成人,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杨宇香与被告陈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被告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宇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宝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