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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916号

原告杨宇香与被告陈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宇香,陈秀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916号原告杨宇香,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陈秀海,男,成人,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杨宇香与被告陈秀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被告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宇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宝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洪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