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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808号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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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808号

原告:于某某,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成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