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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4743号

张华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华伟,张百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伟,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百峰,女,1969年7月1日出生。

上诉人张华伟、上诉人张百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华伟、上诉人张百峰均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华伟、上诉人张百峰均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华伟、上诉人张百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百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华伟负担25元(已交纳),由张百峰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苑薇

代理

审判员  刘慧慧

代理

审判员  郭 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梦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