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伟,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百峰,女,1969年7月1日出生。
上诉人张华伟、上诉人张百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华伟、上诉人张百峰均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华伟、上诉人张百峰均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华伟、上诉人张百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百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华伟负担25元(已交纳),由张百峰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苑薇
代理
审判员 刘慧慧
代理
审判员 郭 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梦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