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684号
申请执行人:胡章丰,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阿巾,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梅,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胡章丰与杨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套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未找到车的下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颢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