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979-1号
原告:威海市华先渔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传先。
被告:珠海澳仕玛休闲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松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华先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澳仕玛休闲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标的额7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的标的额,冻结被告珠海澳仕玛休闲运动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洁 来源: